京装配联办发〔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经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8年-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8年-2019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装配式建筑质量管控,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19年实现25%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
1.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严格实施标准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装配式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
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计算说明详见附件。
三、严把项目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与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
(一)做好土地供应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在每年区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落实<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中涉及我委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78号)要求,对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设置提示性用语,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和实施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二)做好立项管理。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规划设计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对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了该项目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对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图和设计说明中是否进行了同样注明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复核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复核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四)做好施工和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对非社会投资项目依据施工图审查结论办理施工许可,对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本市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严抓工程质量
落实参建主体质量责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7〕407号)、《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按照《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17〕29号),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落实2个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示范。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六、强化技术支撑
贯彻执行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开展已制定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标准的核查与修订,制定施工安全防护等标准,研究编制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目录。推广装修样板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装配式装修的应用,在商品住房中逐步推广装配式装修。开展装配式建筑与百年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的融合研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委)
七、优化部品部件布局
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京津冀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管理领域战略合作,实现规划布局、政策法规、管理模式和技术标准的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
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服务管理系统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市、区级项目建设清单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信息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九、打造示范工程
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优秀项目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工程的宣传推介和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技术集成创新,推动既有建筑装配式装修改造,开展装配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高品质建筑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参建主体应开展面向领导干部、企业领军、项目管理人员的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认识。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健全装配式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
依托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发挥协会、联盟优势,建立多元化的装配式建筑培训基地,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
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信息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管理信息,形成全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记录。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项目进展及问题困难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各区政府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工作机制,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到实处。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有效联动,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移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市场诚信体系和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区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区不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实施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市政府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采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和住宅产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装配式建筑政策解读与指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各区将宣传培训列入年度宣传培训计划。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