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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邢建【2020】1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各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2020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字〔2018〕95号),为全面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范围内2020年度办理施工许可新开工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0%以上。各地要把装配式建筑发展纳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加大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力度。要推广应用BIM技术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在设计、生产、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信息技术,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二、政策支持

(一)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支持同一建设(开发)企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同年度开工项目中(以施工许可证书为准),按照20%以上比例进行调配某单项建设项目进行集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较其它项目先行开工建设。

(三)支持各建设(开发)企业之间自由结合市场化运作,签订联合承建协议,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同年度开工项目中(以施工许可证书为准),在满足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比20%以上比例基础上进行统筹调配集中配建,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较其它项目先开工建设。

(四)贯彻标准化、模数化设计理念,鼓励建设(开发)、设计和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建产业联盟,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标准化设计方法,研发设计典型优秀的户型和部品部件图纸,形成户型和部品部件的标准化设计方案和数据库,推进部品部件标准化,实现通用化社会化生产,降低装配式建筑的综合成本。

三、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政策文件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文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全装修详图、装配率计算书等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通过的施工图纸做好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使用的预制构件类型、装配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内容。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施工图设计。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并编制《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要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的要求,设计文件专篇中包含总说明(包含实施面积、结构体系、预制构件种类等)及装配式建筑的全装修详图、拆分详图、装配率、关键节点连接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关键节点和构件的技术指导工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经审查通过的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指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主要结构构件连接方式、装配率及计算书等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合格书。经专项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审查报告书中写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及比例、装配率等指标。

(四)施工企业应按通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五)监理企业要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强化落实旁站监理,按照相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数量和质量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相关质量信息不全的应做退场处理。

(六)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加强进厂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构件见证取样送检和出厂质量的管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执行驻厂监理制度,对装配式建筑构件出厂实行第三方检验制度。

四、加强监管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成立或明确专职机构,明确工作发展目标,做好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确保当年新开工项目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同时要加大装配式建筑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标准和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构件部品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行月报和排名制度。市住建局将每季度对各地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进行排名,同时不定期对各地及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装配式标准和要求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作把关不严、执行不严的县(市、区)和企业予以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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