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印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2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推进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按照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开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市场竞争有序、政府与企业之间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二)坚持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发挥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装配式建筑,逐步有序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三)坚持科技先导,创新转型。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注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一)发展目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的目标任务要求,我市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如下:
1.重点推进地区(包括清城区和清新区)
(1)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2)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进地区(包括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1)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2)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二)基地及示范工程建设。为引领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建筑行业的市场、企业情况,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建成1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1宗省级装配式示范工程或1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四、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1.政府投资(含PPP项目)建设单体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会展中心、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工程。2.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办公、综合楼、机场、车站、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养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3.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4.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
(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1.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
2.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
按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或报建的,前期建设或报建的工程应优先配建装配式建筑。(三)除上述规定安装配式建造的建筑外,鼓励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交楼,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鼓励其他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四)积极推进地区的各县(市)可参照重点推进区制定辖区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确保按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五、重点任务
(一)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支持外地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提升本市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二)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1.提高设计能力。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设计软件。2.提升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发展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我市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3.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装配式建筑的各项技术要求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规定。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新型建设、管理模式
1.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2.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3.推广绿色建材。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六、支持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筑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比例)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比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二)优化审批。相关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从2020年起,在每年新拍卖的土地中安排不小于10%比例的土地作为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出台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出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四)加强财税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五)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商品住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10%。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建筑产业化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清远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并将具体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与内容在专项规划中落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验收与监管;推广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及新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培训,加快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2.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落实国办发〔2016〕71号文和粤府办〔2017〕28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在本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3.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和配建比例;落实年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占总批准用地的比例;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按照有关政策精神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相关财政优惠政策,加强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概算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审查。5.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组织符合相关条件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科研投入;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管理,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7.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生产环节的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相关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工作。8.市税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9.市金融局:负责出台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项目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的相关规定。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扶持工作。11.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引进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负责根据目标任务要求确定辖区内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负责制定出台本辖区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信息。12.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
(三)加强督查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分工,并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组织制定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强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各环节的责任落实,从项目报建、设计审图、竣工验收等监督环节,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跟踪,确保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四)加强人才保障
组织开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宣贯,加大对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相关单位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达地区进行专题培训,学习先进发展理念和技术经验,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利用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多种形式对装配式建筑进行广泛宣传,让公众更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建设理念。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宣贯、研讨会、观摩学习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相互交流,推进装配式建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试点项目、示范工程的媒体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八、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